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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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 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 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 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 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 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業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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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1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六項: 1. 執行主管機關核定的土石採取計畫。 2. 負責公害的防制和防治。 3. 負責作業安全管理和自動安全檢查。 4. 策劃和執行土石採取場的安全教育訓練。 5. 處理災變、調查災害狀況,並執行防範措施。 6. 處理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管理相關事項。 以上是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條文內容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中未找到針對該條款的具體範例,建議進一步參考相關的行政規則和實務案例以獲取更詳細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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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