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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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岩盤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採掘場有鬆石掉落或岩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採掘場之作業時,不得於下階段採掘場內同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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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為了防止岩盤、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發生不安全的崩塌或滑落,對於由兩個以上階段組成的採掘場,如果上一個階段的採掘場存在鬆散的石頭掉落或岩體崩塌的風險,可能危及到下一個階段的作業,則不得在下一個階段的採掘場內同時進行作業。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有一個採掘場的上一個階段存在鬆散的石頭掉落或岩體崩塌的風險,而這個風險可能危及到下一個階段的作業,則在下一個階段的採挖場內是不允許同時作業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採掘場的安全,防止因為上階段的問題而導致下階段的作業發生危險。 就相關案例而言,我目前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如果您需要這方面的資訊,建議向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專業人士查詢。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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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