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准土石採取區進行減區或更正時,應該將相關的文件和圖紙一並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了一個土石採取區,但後來發現需要進行減區或更正,主管機關在進行這些變更的同時,應將相關的書面文件和圖紙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土石採取區的變更得到合法的審查和監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