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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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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准土石採取區進行減區或更正時,應該將相關的文件和圖紙一並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了一個土石採取區,但後來發現需要進行減區或更正,主管機關在進行這些變更的同時,應將相關的書面文件和圖紙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土石採取區的變更得到合法的審查和監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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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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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