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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22 條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三、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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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2條的規定,當土石採取人申請減少或更正土石採取區時,需要檢具以下書件,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 1. 根據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所要求的書件。如果是更正申請,還需要提供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書件。 2. 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3. 理由書。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33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在土石採取法第22條的規定下,土石採取人在申請減少或更正土石採取區時,必須提交相應的書件,並向主管機關提供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和理由書。這個判決中的案情涉及土石採取人對土石採取區進行減區申請,並提供了相關的書面證據和圖說,最後遭到主管機關的駁回。因此,這個判決確認了土石採取人申請減區或更正時應提供相應書件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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