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8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應併同前項各款文件各一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了申請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應備具的書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交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的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的影本各二份,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有關文件。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應該將上述文件和申請書各一份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希望在台中縣設立一個土石採取場,甲公司需要準備兩份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甲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主管的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的影本各兩份,以及其他由台中縣政府指定的相關文件。甲公司提交這些文件給台中縣政府,並且台中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應將文件和申請書各一份報送經濟部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 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