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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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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土石採取展限時,應將土石採取展延之期限批註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土石採取許可期限展延申請時,應將展延期限批註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許可期限展延的資訊能夠清楚地表明在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上,以方便相关當事人和管理機關的辨識和查詢。 依照本問題的提供資訊,並無法提供與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之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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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土石採取展限時,應將土石採取展延之期限批註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