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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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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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應保持在災害現場。然而,在為了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資料提供的相關案例內容,並沒有明確提到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的情況,因此無法給出針對此條例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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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