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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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如下 一、土石採取場遇雷雨、颱風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二、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及在下雨、颱風或地震後,清除鬆土石時,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先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 三、土石運搬車輛車斗應覆蓋,並經常沖洗。 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設置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記載每日生產量、作業人數及其他有關安全事項,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簽章後,置於土石採取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場所,供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參閱,及供有關機關人員查核。 五、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於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後對作業場所實施安全檢查及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認符合安全規定後,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始得進入作業,並將檢查結果詳細記入土石採取場工作日誌。 六、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隨時實施自動安全檢查;其檢查工作,應受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指揮監督。 七、主管機關公告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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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土石採取場應遵守以下其他安全措施: 1. 在遇到雷雨、颱風或濃霧等天候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對可能崩塌的區域應採取禁止通行措施。 2. 進行表土、鬆石清理作業或清除鬆土石時,土石採取場的技術主管應先進行檢查並在場監督作業。 3. 土石運搬車輛的車斗應保持覆蓋,並經常進行沖洗。 4. 土石採取場的負責人應設置工作日誌,記錄每日生產量、作業人數和其他相關安全事項。工作日誌需由負責人簽章,放置於容易被作業人員閱讀和有關機關查核的固定位置。 5. 土石採取場的技術主管應在每日工作前、工作中和工作後對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只有在符合安全規定的情況下,土石採取場的作業人員才能進入作業場所。檢查結果應詳細記錄在工作日誌中。 6. 土石採取場的作業人員應在其職責範圍內隨時進行自動安全檢查。檢查工作應受到土石採取場的技術主管的指導和監督。 7. 必須遵守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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