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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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裝備如下: 一、安全帽。 二、工作鞋。 三、工作服。 四、安全手套。 五、防塵口罩。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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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該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所定的安全防護裝備包括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安全手套、防塵口罩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護裝備。 根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425號刑事判決書,本案涉及一起土石採取作業期間的職業災害。被告公司作為雇主,未提供工人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被判定犯有疏失責任罪。判決指出,被告未提供安全帽、工作鞋等防護裝備,違反了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因此,根據法規和相關案例,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要求雇主提供工人必要的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帽、工作鞋等。如果雇主未提供這些裝備,將可能承擔疏失責任。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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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