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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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管制開採高程,防止超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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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為防止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並管制開採高程,以防止超挖的情形發生。具體來說,土石採取人在進行採取土石的過程中,應當確保其所採取的土石量不超過合理範圍,避免造成資源的過度利用或浪費。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土石採取人應在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並管制開採的高程,以確保土石的開採不會超過規定的範圍。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土石資源的濫採和任意廢棄,保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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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