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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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發生之危害,採掘、爆破或搬運作業中,有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公告周知及配置人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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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為了防止採取、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可能造成的危害,當採掘、爆破或搬運作業中存在滾石或炸石飛散至場外鄰近地區的危險時,應設置適當的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且要公告周知,並配置人員進行監視。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土石採取法,根據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當土石採取過程中涉及到儲存、搬運或使用爆炸物時,需要注意滾石或炸石可能會飛散至鄰近地區造成危害的情況,因此需要在作業中設置防護設備或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並公告周知並配置人員監視。 例如,假設在山區進行土石採取作業,其中可能使用了爆破物品,這些爆破物品可能會導致滾石或炸石飛散到附近的村落或道路上,造成人身安全的威脅。因此,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應該在進行爆破作業前,設置適當的防護設備,如隔離網、隔離牆等,或者劃定禁止通行區域,以確保附近地區的安全。並且需要公告周知,讓周邊居民或路人知曉,同時配置人員進行監視,以及時應對任何可能的滾石或炸石飛散的情況。
-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搬運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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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