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9條,土石採取人應遵守土石採取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在每個月的5日之前,將上個月的土石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第19條、土石採取法第32條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石採取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