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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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免繳當年上期及下期之礦業權費,應分別於當年七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底前,敘明其特殊原因,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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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到的法條為「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 6 條」,以下針對該法條的各項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施行。 這項條文指出該辦法自1994年1月2日起生效,即開始實施收取礦業權費用。 範例:一家礦業公司在1994年1月3日開始營運,根據本辦法,他們需要從當日起開始支付相應的礦業權費用。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這項條文說明辦法的修正條文除了一個特定的修正條文外,自修正發佈之日起就生效。 範例:在2019年2月1日,礦業權費收費辦法進行了一項修正,根據這項條文,修正條文中除了一個特定的修正條文在2019年7月1日生效外,其餘的修正條文從修正發佈日起就開始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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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