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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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業權費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
- 2.前項礦業權費之核算,以月為核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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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以礦業權費收費辦法第5條來看,該條規定了礦業權者如何申請核減當年上期及下期的礦業權費。依照該條規定,礦業權者應在次年的一月底前及七月底前分別檢附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核減的方式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以營業稅申請核減,二是以礦產權利金申請核減。 如果以營業稅申請核減,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各礦區礦種銷售所繳營業稅及數量分攤營業稅明細表。如果營業稅分攤明細表中所列的銷售金額單價及數量與該期間的礦業簿報告不符,還需要檢附營業統一發票的影本。 3. 如有外銷,需要提供外銷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稅捐機關核章的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5.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如果以礦產權利金申請核減,則需要準備申請書一份。 這些文件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準備,並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交給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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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