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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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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者,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 10 條,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機構若有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變更,必須提供原核准函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項規定保障了設施設置者在變更重要資訊時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程序。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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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申請基地位置、儲油(氣)槽、營業主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