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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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
- 2.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
- 3.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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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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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