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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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 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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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的儲油槽內容積總和需達到五公秉以上,而自用加儲氣設施的儲氣槽內容積總和需達到一點八公秉以上。這表示若要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其儲油槽的容量需要超過五公秉,而若要設置自用加儲氣設施,其儲氣槽的容量需要超過一點八公秉。設置這些設施的人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並依據該規則,缺乏投保的情況下,可能會有相對應的罰款。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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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