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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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依安全檢查表實施每月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
- 2.前項之安全檢查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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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已經獲得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人應該每月進行安全檢查,並製作檢查紀錄。此外,檢查紀錄應該保存至少二年以上。 參考資料: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經濟部能源局公告) 範例:某工廠依照法規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後,每個月都有安全人員進行檢查,並製作詳細的檢查紀錄。這些檢查紀錄都會保存在文件檔案中,以供未來查驗或檢視使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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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