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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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檢查其設施,所有人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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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所有人,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進行設施檢查時,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這表示當有關當局要對已經核准設置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進行檢查時,該設施的所有人必須合作,並且不能阻礙或規避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經濟部《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本)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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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