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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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為供應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於核准之基地場(廠)區範圍內,以油罐車供油。
- 2.前項油罐車供油方式,申請人應擬具計畫書(含申請理由、油罐車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3.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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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的人,可以在核准的基地場(廠)區範圍內使用油罐車進行供油。申請人需要提交一份計畫書,內容包括申請理由、油罐車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人需要按照核准的計畫書進行供油操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廠獲得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並且希望使用油罐車進行供油,他們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交計畫書,詳細描述供油的原因、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和安全事項等。一旦計畫書獲得核准,他們就可以按照計畫書的要求使用油罐車進行供油操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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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