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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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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看管專人。各人員負責職務內容如下: 一、領退料人員:自火藥庫提領爆炸物至工地或將工地使用賸餘之爆炸物退還至火藥庫儲存。 二、裝藥人員:將爆炸物裝入砲孔、填塞不燃性物質及處理引爆後之殘留爆炸物。 三、發爆人員:具裝藥人員之身分,並負責結線、導通試驗、隨身攜帶發爆器開關器及引爆。 四、爆破警戒人員:於爆炸物引爆前,配置於各通路口,採取廣泛警告措施,並應於爆破後十五分鐘始得撤離。 五、暫存看管專人:看管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安全處之爆炸物。 六、爆破監督人員:指派並督導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執行職務及填寫退料單,並監督爆炸物提領至工地後之暫存、警戒、裝填、結線、導通試驗、逐孔清點、引爆及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使用流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2條,爆破專業人員包括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看管專人。每個人員負責不同的職責,如領退料人員負責提領和退還爆炸物,裝藥人員負責裝填和處理殘留爆炸物等。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炸藥管理科,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爆破專業人員有明確的職責和責任,並須接受相關訓練和管理。 範例: 舉例來說,裝藥人員的工作是將爆炸物裝入砲孔、填塞不燃性物質和處理殘留爆炸物。這個職責的執行需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且必須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和程序。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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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