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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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辦理爆破專業人員的訓練。該訓練課目及時數應在報名開始前三十天公告。在參加訓練並成功通過評核的人員將獲得結業證書。修正施行之前,已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參加了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訓練的人員,其訓練課程包括了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只要這些人員完成了訓練並通過評核,並且提出了結業證書,就可以被採認並用來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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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