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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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
- 2.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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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針對爆破專業人員的參訓人員資格和所需的書件,以下是相關的解釋和範例: 1.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 - 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若要成為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的參訓人員,年齡需在60歲以下,並且必須是已成年的人。 - 無本條例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一:指的是參訓人員不能具備本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中所規定的不適合成為爆破專業人員的情況。 2. 參訓人員申請核准所需書件: - 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在申請核准時,參訓人員需要提供其最新個人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影本。這是為了確認其身份和個人資訊的真實性。 - 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在申請核准時,參訓人員需要提供最近六個月的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這是用於辨識和識別參訓人員的外貌特徵。 以上解釋是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進行的,可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
- 業名詞
- 逾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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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