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年齡未逾六十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
-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參訓人員,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影本。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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