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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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破專業人員應由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經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年齡未逾六十五歲,並領有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擔任。但特殊發爆作業需要,得由具有該項發爆技術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明之外國人或本國人員擔任。
- 2.前項特殊發爆作業以因業務上需使用爆炸物銷毀廢棄地雷或未爆彈藥、進行水底爆破或電影爆破特效,爆破高爐殘銑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發爆作業為限。
- 3.領有爆炸物管理員證或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經申領爆破專業人員證,年齡未逾六十五歲者,亦得擔任爆破專業人員。
- 4.除特殊發爆作業外,各次爆破作業,爆破專業人員所任職務應符合爆破作業人員職務兼任表(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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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爆破專業人員應通過相關訓練機構的訓練並取得相應成績及格,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且持有爆破專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然而,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特殊的爆破作業時,可以由具備相關外國爆破技術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明的人員參與或是本國人員擔任。 特殊發爆作業的範圍包括為了業務需要而使用爆炸物進行地雷或未爆彈藥的銷毀、在水下進行爆破作業、進行電影特效爆破或對高爐殘銑進行發爆作業,或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需要使用爆炸物的發爆作業。 此外,持有爆炸物管理員證或完成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的人員,年齡不超過六十五歲的情況下,也可以擔任爆破專業人員。然而,爆炸物管理員僅能擔任同一事業的爆破監督人員。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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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