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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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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2. 2.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3.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4. 4.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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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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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規定:「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