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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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 2.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3.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 4.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 因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疫情,於 108 年 5 月 15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者,於 2 年屆滿 後,再延長 6 個月內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得抵充相同課程及時數
- 疫情警戒調降至第二級之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期間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辦理方式,依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3139 號函規 定,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得持續 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 勞動部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三級警戒期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部分 課程得改採線上視訊直播方式辦理之相關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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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