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3

快速跳轉
  1. 1.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2. 2.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3. 3.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 4.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3 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