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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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