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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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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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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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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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