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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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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十三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小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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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
緊急醫療救護法
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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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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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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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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