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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 條

  1.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2.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4.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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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uu20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不同得累積)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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