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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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爆炸物購買者對其所僱用或委託之爆破專業人員,應於第一次購買爆炸物前造具爆破專業人員名冊(附件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新任人員或原列人員離職時,亦同。
- 2.造報前項爆破專業人員名冊時,應檢附各新任爆破專業人員之下列書件: 一、爆破專業人員證或特殊爆破訓練合格證明影本。但依第十二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線上作業網站申報,且已有證照紀錄者,免附。 二、僱用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附件三);非經爆炸物購買者僱用者,另應檢附委託爆破專業人員之證明文件。 三、適任爆炸物使用相關作業切結書正本(附件四)。
- 3.名冊所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所領爆破專業人員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尚未完成換發新證者,應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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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法规和相关材料,可以得出以下对事业用爆炸物爆破专业人员训练及管理办法第7条的逐条解释: 1. 根据该条款规定,事业用爆炸物购买者在首次购买爆炸物之前,需要制定一个爆破专业人员名册,并提交给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如果有变更,同样需要进行报备。 2. 在制定爆破专业人员名册时,需要附上新任爆破专业人员的以下文件: - 爆破专业人员证或特殊爆破训练合格证明影本。 - 雇主出具的在职证明(附件二);如果非由爆炸物购买者雇佣的,还需提供特殊发爆人员的聘书或委托合同。 - 符合爆破物使用相关操作的承诺书正本(附件三)。 3. 对于上述第3款中所称的适任情况,爆炸物购买者应根据新任爆破专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客观事实进行评估。 4. 对于前一款所述的评估参考文件,爆炸物购买者应在新任爆破专业人员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三年内妥善保存,中央主管机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 5. 如果对于新任、在职中或委托中的爆破专业人员存在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其无法执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业务的疑义时,爆炸物购买者可以填写申请书(附件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中央主管机关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另外,新任爆破专业人员、在职中的爆破专业人员或由爆炸物购买者委托的雇主也可以申请认定。 6. 经过前一款的认定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其无法执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业务后,爆破专业人员如果希望再次任职,应提交消除不适任原因的证明文件,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7. 名册中列出的爆破专业人员在爆破专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时,如果还未完成换发新证,应立即停止使用爆炸物。 8. 在2019年12月3日之前由爆炸物购买者制定名册,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任职的爆破专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如果爆破专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换发时,爆炸物购买者需要根据第2款第3项的规定出具承诺书。 资料参考: - 《中華民國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內政部,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4月30日)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爆炸(裂)物鑑驗處理通知書》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適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正本名詞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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