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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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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的制定依據是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為了應對災害,可以針對特定的地區制定相應的行政程序辦法,以簡化交通搶通和公共設施重建等行政程序。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加速災害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以便恢復交通和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服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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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