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的制定依據是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為了應對災害,可以針對特定的地區制定相應的行政程序辦法,以簡化交通搶通和公共設施重建等行政程序。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加速災害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以便恢復交通和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服務。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