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地質敏感區,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防治措施,得按年編列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根據地質法第16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地質敏感區,可依相關法令規定的防治措施,進行年度計畫及預算的編列和執行。這表示中央政府機構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制定相應措施,以保護和管理地質敏感區域。這些措施可能包括監測地質環境、預防地質災害、限制地質開發等。具體的計畫和預算編列會依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以確保地質敏感區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地質敏感區,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防治措施,得按年編列計畫及預算辦理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得編列計畫及預算,辦理地質敏感區內之防治措施,以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中央政府得編列計畫及預算,辦理地質敏感區內之防治措施,以防範地質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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