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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質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進行地質及其相關之研究。
  3.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團體、學校、個人為前二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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