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推廣地質教育、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之認識,得獎勵機關(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為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
根據地質法第19條, 主管機關可以獎勵機構、團體、學校和個人推廣地質教育和提升公眾對地質環境的認識的活動。這鼓勵了各方參與地質教育工作,以提升大眾對地質環境的認識和保護。
主管機關為推廣地質教育、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之認識,得獎勵機關(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為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為落實地質災害防範,得獎勵辦理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以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預防之認識。
主管機關為落實地質災害防範,得獎勵辦理地質推廣教育之活動,以提升全民對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預防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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