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地質法第20條,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進行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的行為,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地質調查和災害鑑定的進行,以確保地區的安全和風險管理。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地區發生了地質災害,主管機關決定進行地質調查和災害鑑定,但有個人拒絕讓機關進入其土地進行調查和鑑定,這個人的行為將會觸及地質法第20條的規定,可能面臨處罰罰鍰。 參考資料:地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30043)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對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派遣人員進入其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以罰鍰,以貫徹調查和鑑定工作,維護公共安全。
對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派遣人員進入其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以罰鍰,以貫徹調查和鑑定工作,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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