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地質法第21條規定,違反地質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即未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的期限提供地質資料的情形,將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這表示如果企業或個人未能按時提供要求的地質資料,將面臨罰鍰處罰。一旦被判處罰鍰後,如果再次未能提供地質資料,將可能再被處以罰鍰。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包括原始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為有效執行本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訂按次處罰之作業要點,以為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包括原始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為有效執行本法,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訂按次處罰之作業要點,以為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之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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