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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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 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 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 (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 (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 四、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 (一)災害狀況。 (二)災害發生原因。 (三)後續影響及因應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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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和鑑定時,需要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在報告中包含以下事項: 1.受委託者的基本資料:報告中需要詳細列明進行調查和鑑定的受委託者的姓名、機構和相關資訊。 2.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報告需要明確指明進行調查和鑑定的地理區域範圍。 3.地質災害現地調查:報告需要包含有關地質調查的項目、內容、方法和技術等相關資訊,以及相關的調查結果和圖表。 4.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報告需要進一步評估和鑑定地質災害情況,包括災害的狀況、發生原因以及後續影響和相關應對策略的建議。 這些資訊的來源應該是相關的地質災害專業知識和技術,包括地質調查方法、地質災害評估準則和相關研究報告等。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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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