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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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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第3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緊急的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經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和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時,其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這意味著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的機構或個人,在被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緊急調查及鑑定時,需符合前條規定所列明的相關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0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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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