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地質災害須為緊急之調查及鑑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第3條,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緊急的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經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和第10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辦理時,其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仍應符合前條規定。這意味著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的機構或個人,在被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進行緊急調查及鑑定時,需符合前條規定所列明的相關資格條件。 參考資料: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100030)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條文
-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