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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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第 10 條的规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保存的地質鑽探岩心和標本需要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在鑽探岩心和標本上注明來源。 二、完成报告后一个月内,需要将鑽探岩心和標本的鉴定或试验分析结果资料提交给中央主管機關。 例如,若地質鑽探岩心和標本来自于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在岩心和標本上注明具体的项目名称和施工单位。此外,在完成地质调查报告后的一个月内,相关的岩心和標本的鉴定或试验分析结果应提交给中央主管機關,以供进一步的参考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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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