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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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 2.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 3.前二項之資料所有人,應自地質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日起,保存原始地質資料六個月,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期限內,通知資料所有人提交原始地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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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以及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的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後應提交相關的地質資料給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法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這些機構或個人應將地質調查相關的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的電子檔案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而根據第三項規定,資料所有人應該保存原始地質資料六個月,中央主管機關也有權在這期限內通知資料所有人提交原始地質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經濟部地質調查所所長室於101年所公告的「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解釋要點」,這項法條的立法理由是為了加強地質調查報告的管理與保存,保障地質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可靠性。同時也為了確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接受補助或獎勵的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提交的地質資料能夠被中央主管機關及時收集、保存和管理。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使得地質資料的交流和分享更加便利,也方便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管理。依照這項法條的要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以及接受補助或獎勵的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後應主動將相關的地質調查書、圖、文件等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且在提交後保存原始地質資料六個月的時間。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政府機關進行了地質調查,調查完成後的一個月內,該政府機關應將相關的報告、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的電子檔案方式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中央主管機關能夠及時地收集和管理這些地質資料,以保障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同時,該政府機關也應該保存原始地質資料六個月,以便中央主管機關需要時能通知該政府機關提交原始地質資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地質調查資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對地質資料的有效管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和接受補助或獎勵的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應該遵守這些規定,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以確保地質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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