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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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第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執照核發後一個月內,應將相關地質調查資料、地質安全評估相關地質調查報告以及相關文件提交中央主管機關。另外,申請案資料的所有人應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六個月,並且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在此期限內要求提交原始地質資料。資料所有人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合理補償提交原始地質資料所產生的額外成本。 範例資料: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3條,當一個地震發生後,建築物的安全性成為重要的關注焦點。因此,當有關地質資料被調查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在核准相關申請案後的一個月內提交這些資料給中央主管機關,以便進行相應的評估。同時,申請案資料的所有人應該保存原始資料六個月,並且當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提交原始資料時,可以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質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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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