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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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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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4條,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的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供研判、分析的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 例如,當進行地質調查時,對於野外調查所得到的現地試驗結果與實驗室分析報告,包括經過整理後的資料紀錄與分析圖表,都屬於原始地質資料的範疇。在進行鑽探工作時,所取得的岩心樣本或者是鑽探過程中所拍攝的影像和照片,都可視為原始地質資料。這些資料有助於對地質情況進行研判和分析,並對相關的案例和事件做出評估和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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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