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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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五條規定了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中關於提交地質資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依照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需要提交或彙報的地質資料,在調查報告完成、土地開發計畫審查通過或建照核發後的一個月內,應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格式,以電子檔的形式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這意味著地質資料必須以指定的格式並以電子檔的方式提交至中央主管機關。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資料建置和簽證的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電子檔,必須由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的人員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建立認證制度,並公開合格的認證人員名單。這表示只有經過認證合格的人員才能進行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電子檔的資料建置和簽證。 同時,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定期舉辦培訓、認證和核照活動,並可以委託法人或組織來執行這些活動。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將定期組織培訓和認證活動,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合格的地質資料蒐集和管理能力。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質資料的質量和便於管理,同時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能力。這些措施有助於確保地質資料的準確性和可信度,並促進土地開發的有效管理。
- 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2 條條文
-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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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