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第 6 條的規定,如果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無法按照該法規的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提交,申請人應該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免除提交這些資料。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6條的相關規定,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的,可以免除提交。但是須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參考資料: 1.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第6條。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0140036 2.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連結: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186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