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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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
- 2.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其他應載明事項。
- 3.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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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申請查詢地質資料時,應填具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身分資料、申請日期及用途、申請的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以及其他應載明的事項。申請可以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進行。 範例: 需要查詢某一地區的地質資料的人民,可以填寫申請書,詳細載明自己的身分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號等,申請的日期以及使用目的,並注明所需要的地質資料的項目、範圍和數量。最後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提交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相關地質資料的查詢並提供給申請人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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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