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應鼓勵發展之工業得釐訂最低經濟生產規模。 凡新設或擴充之工業符合前項規模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及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工業輔導準則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符合鼓勵發展的工業,可以訂定最低的經濟生產規模。這意味著當工業符合特定規模標準時,主管機關可以協助該工業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的工業原料和機器設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於獎勵類目及標準之新投資創立的生產事業或經增資擴展的生產事業,如果其設備符合特定的獎勵標準,則可以選擇享受連續四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獎勵措施。此外,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這些生產事業在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租借的生產設備,如果不屬於增加產量的設備,則需取得事業主管機關的證明,否則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獎勵投資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 2. 獎勵類目及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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