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工業為改善品質減低成本,提高生產力而合力更新設備合併經營,其計畫健全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金融機關申請貸款,並得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11條,當中小型工業為了改善品質、降低成本,並提高生產力而合力更新設備並進行經營合併,其計畫如果是健全的,主管機關可以協助他們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且協助他們獲得進口所需的工業原料和機器設備。 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工業輔導準則第11條主要是為了促進中小型工業的發展和提升競爭力。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中小型製造業想要更新設備並提高生產力,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交一個健全的計畫,主管機關可以幫助他們與金融機構合作,獲得所需的貸款。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協助他們獲得進口所需的工業原料和機器設備,這樣可以更好地支持他們的生產和經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