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配合工業發展情況,輔導各類工業逐漸建立中心與衛星工廠分工合作生產體系。
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12條,主管機關應根據工業發展情況,輔導各類工業逐漸建立中心與衛星工廠分工合作生產體系。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根據工業的需求和趨勢,協助各類工業建立中心和衛星工廠之間的分工合作體系。這樣可以提高生產效率,並促進工業的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