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國內能產製之成品半成品等能符合貨品進口管制準則者,主管機關得予適度之進口管制,此項管制應隨時檢討解除之。
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16條,如果在國內可以生產或製造的成品、半成品等符合貨品進口管制準則,主管機關可以對其進行適度的進口管制。這項管制應該隨時進行檢討,並在符合情況時解除。 針對此規定,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進口商品的相關規定。根據ECFA,兩岸之間的貿易應符合特定的標準和準則,對某些商品進行管制,以保護本地產業。這可以被視為一種進口管制的例子,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16條的授權。 需要注意的是,此問題僅提供一個進口管制的例子,其他具體的管制內容需參考相關法規或法律文件以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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