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業研究及檢驗機構對各類工業應輔導其改進生產技術,建立品質管制制度,提高產品品質,並鼓勵其聯合成立試驗研究單位及與學術暨科學研究機構合作。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工業輔導準則第 15 條訂明政府工業研究及檢驗機構對各類工業應輔導其改進生產技術,建立品質管制制度,提高產品品質,並鼓勵其聯合成立試驗研究單位及與學術暨科學研究機構合作。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促進工業部門提升生產技術,確保產品的品質,並鼓勵與學術界及科學研究機構合作,以提升工業的研發能力和創新。 根據我的資料來源,《工業發展法》第 35 條規定,政府促進工業發展,有義務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協助工業界改進生產技術。在這個背景下,《工業輔導準則》第 15 條可視為實踐此一義務的具體要求。其中提及的試驗研究單位是指由工業業者共同組成的單位,旨在進行試驗和研究,用於改進生產技術和提高產品品質。此外,此條規定還鼓勵工業界與學術暨科學研究機構合作,以促進更深入和有效的工業研究和發展。 作為一個例子,根據工業輔導準則,一個製造業公司希望改進其生產技術並提高產品品質。根據這項法例,政府工業研究及檢驗機構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並鼓勵該公司與學術暨科學研究機構合作。基於這些指導方針,製造業公司可以聯合其他相關公司成立試驗研究單位,在這個單位進行相應的研究和試驗以改善其生產技術和產品品質。同時,合作與學術暨科學研究機構也可以進一步提升研究和發展的能力和效果。這樣的合作可以使工業界能夠更好地應對市場變化和技術挑戰,提高整體的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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